问:
经常听说老板个人名下房产去税局代开房租发票免征增值税,为什么?有何政策依据?
答:
给你纠正一下,这个说法不确切。
确实税局有个优惠规定,是这样说的,自然人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不超过120万元的(不含税收入,也就是含税租金126万元),由于平摊到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当然,若是一次性收取的租金超过了这个金额,不免征增值税。
参考:
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)规定:
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,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其他个人。
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》第76问“行政事业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,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,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?”解答中明确,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,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,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。
本来来源:郝老师说会计(郝守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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